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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2020-07-25新闻8

7月21日上午,青阳县人民法院对蒋某某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此案是青阳县法院审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始,蒋某某为攫取非法利益,网罗王某某等人,在池州城区对民营企业或个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为形成强势地位,蒋某某以池州振皖实业公司为据点,继续拉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对不能按时归还高额本息的欠款人采取言语威胁、上门滋扰、非法拘禁、跟随贴靠、贴大字报、撬锁等方式索债,形成了以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某、胡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鲍某某、姜某某、江某等五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孙某某等八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稳定、层级分明、人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1年11月至2019年3月,以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86起,敲诈勒索54起,非法拘禁4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虚假诉讼5起,诈骗4起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池州城区及周边乡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一系列的非法索债行为,致多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有家不能归、夫妻离婚、经营的店铺倒闭,部分借款人及其家属因对该组织心存恐惧,出现了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不敢报警、离家躲避、扬言自杀等后果,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骨干成员王某某、胡某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相关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他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青阳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推进“六清”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不断提升黑恶案件办理质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收官之年取得全胜贡献法院力量。

来源:县法院

#黑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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