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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算不算酒驾?答案在这儿!

2020-07-19新闻5

近日,普安法院对被告人安某发危险驾驶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发无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制秩序,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根据安某发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安某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四轮车,由普安县青山镇往普安县新店镇方向行驶。21时45分许,行至册盘线某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安某发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42mg/100ml。经北京市机动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安某驾驶的车辆为四轮车辆,具有脚踏装置,无人力骑行装置,质量大于55KG,非人力或者蓄力驱动,认定为机动车。

安某发被查获车辆

法官说法:对于安某发驾驶的此类电动汽车,与一般机动车一样可以高速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的风险大,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力驱动也是动力驱动的一种,故安某驾驶电动汽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需有脚踏骑行功能,超过以上标准的电动车会被认定为摩托车的范畴,酒后驾驶此类电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普安县法院 罗丹

#酒驾#骑行#四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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