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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善刑辩思考|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涉黑恶案件的处理应公平如水

2020-07-19新闻4

党和国家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整个社会的秩序显著好转,但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司法机关的拔高化,凑数化的问题。

笔者作为一名专做涉黑恶案的辩护律师,在办理涉黑恶案件的过程中,反复强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就是用在案的证据来证明的事实,绝对不能罗织成罪。如对于涉黑恶案件的组织特征而言,司法机关就应当收集与组织特征相关的证据,如组织领导者的身份,积极参加者的身份,组织的所谓纪律,组织机构的稳定性,组织成员的固定性,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的具体形成过程等要一一印证,不能含糊其辞,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并往往不能证明以上事实。

笔者认为,从大的方面而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政治斗争,但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最终目的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就应当在坚持政治站位的同时,必须始终贯彻法律的精神。笔者发现,一些在平时难以定罪量刑的事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往往轻而易举的加以定罪量刑,这是严重不正常的。笔者就曾经遇到非常荒唐的一个案件:某涉恶案中某被控的抢劫罪个案之证据显而易见是严重不足的,依法应疑罪从无;经公开开庭,法庭不仅没有采纳笔者正确的辩护意见,而且在所谓的被害人给主审法官电话联系反映案件真相之时,却被主审法官严加训斥。

笔者一直强调,在涉黑恶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仅被害人,证人要出庭陈述,必要时可以采取保护性出庭措施,而且,法官,检察官还要微服私访,深入基层,调查走访当地行业和区域,亲自考察该案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特征,“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绝不是虚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当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实地走访调查,笔者本人认为,相比平时,更觉得有此必要。

“事不至大,无以惊人。案不及众,功之匪显。上以求安,下以邀宠,其冤固有,未可免也”,历史往往惊人的相似。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只有深入基层走访调查,才能看到案件的真相,才能对被控的涉黑恶案件进行深入反思,彻底检讨,只有这样才能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到不拔高,不凑数。———贾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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