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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捕四条小鱼,男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2020-09-01新闻8

明知处于长江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宋某仍在长江海门段青龙港闸水域使用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获四条小鱼。尽管“收获微薄”,但宋某已越过法律红线,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8月31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南通市海门区三厂镇青龙港村村委会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因此获刑,受到法律的严惩。

庭审在村委会进行

电捕四条鱼殴打他人后离开,男子获刑

2019年5月17日下午,宋某仍在长江海门段青龙港闸水域使用电瓶、电极杆、逆变器、网抄等组成的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获四条小鱼。其间,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宋某仍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

记者了解到,不仅如此,在他人阻止其离开现场过程中,宋某又殴打他人,并将其驾驶的摩托车、电鱼工具、渔获物等丢弃在现场离开。后公安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将渔获物放生。

据介绍,根据农业农村部通告规定,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因上述殴打他人行为,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宋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宋某在违法行为被他人发现后,不听他人劝阻,仍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大,不宜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

夫妻非法捕捞,以1.5倍赔偿渔业资源损失

该法院近日宣判的另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作案者的是一对夫妻。2019年7月,孙某、吉某夫妇经事先共谋,先后4次驾驶渔船在海门市长江某水域使用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鲢鱼等渔获物601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2019年7月18日凌晨,当两人实施非法捕捞时,被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当日共捕获鲢鱼等渔获物221公斤。

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两人使用的渔具为双锚有翼单囊张网;该渔具从渔法上解释,桩与锚的效果一致,参照多桩有翼单囊张网的管理规定。农业部相关通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多桩有翼单囊张网。

案发后,孙某夫妇与海门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按照专家出具的本案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1.5倍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即投放901.5公斤的鲢鱼、鳙鱼开展增殖放流,用于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

孙某夫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孙某夫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吉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产品罪。两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有非法捕捞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被告人孙某、吉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近期将集中审判18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

记者了解到,当天,部分南通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海门区公安局代表、海门区农业执法大队代表、三厂街道机关代表、当地餐饮经营业主代表、当地村民及渔民代表等近200人旁听了庭审。

“长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然而,在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下,许多人被经济利益驱使,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方式疯狂攫取各类长江渔业资源,致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南通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介绍说,继去年底农业农村部发布通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今年7月,南通中院出台《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司法保护的20条实施意见》,建立“十年禁渔”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

据悉,南通法院定于8月31日至9月4日联合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开展集中巡回审判周活动,集中审判18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并安排8件案件巡赴辖区沿江村居、码头、农贸市场等场所开展集中巡回审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顾建兵

校对苏云

#电鱼#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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