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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6周岁不能当网络主播、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解释

2020-10-18新闻14

什么叫代为照护、什么是学生欺凌?

不满16周岁不能当网络主播、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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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使市民了解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请他结合《民法典》向市民介绍一下本次修订的热点问题。

王金海律师说,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并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机制,针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课外学习、网络保护等亦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压实了监护人、学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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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是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是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是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王金海律师说,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此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如果孩子满8周岁不满18周岁,孩子由爸妈那一方抚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些规定也是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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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对未成年人“代为照护”条款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实际监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父母健在的“委托照护”没有明确规定,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委托照护进一步进行了规定。明确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的,不得委托其代为照护。

对于查找不到父母的流浪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进行长期监护。

对于委托照护,父母不能一走了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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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不得占用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

王金海律师说,目前有些学校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额外收费,不仅加重未成年人的学习负担,还造成孩子的父母额外经济负担。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将这一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主要是为了减轻未成年学生(尤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低龄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负担。学生课外补课,短期内或许能提高学习成绩,但不利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和长远发展。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教育应当遵循与之年龄相适应的规律和方式方法,既不能迟滞不前,更不应拔苗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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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三)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针对如何对学生欺凌进行防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学生欺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王金海律师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未成年人因学生欺凌造成其他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应当由其父母(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受委托人有过错的情况,由受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人无过错的,仍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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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王金海律师说,自明年6月1日起,凡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售烟、酒、彩票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学校未及时制止相关人员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抽烟、喝酒的,可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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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校、幼儿园从业者建立违法记录查询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王金海律师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建立违法记录查询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学校禁止学生带智能手机上课有了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王金海律师说,长期以来,学生偷偷将手机带进课堂、沉迷网络游戏成了老师的心病,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有的老师对学生手机予以“没收”,引发学生逆反心理。这次修订,明确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偶然发现学生将智能手机带入教室的,则由学校给予统一保管。

八、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担任“网络直播”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明确了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大连在线信息编辑部张藤泷)

#未成年人#主播#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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