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这里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的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实行招标投标的目的,正是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特别在投标报价方面的竞争,择优选择中标者,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但是,按照本条规定,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的成本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其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为了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产生投标人以低于其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至于对“低于成本的报价”的判定,在实践中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本条第2款所讲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在实践中多表现为。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 华律网根据你的法律疑问精选多位律师优质答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如何理解 第三十四条 21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5261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4102,不得1653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本条是为了维护投标公正性而对投标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一、防止利益冲突是维护投标公正性的必然要求;二、本条规定了限制投标的具体情形;三、存在利益冲突的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