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2020-10-23新闻9

原标题:?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因此,当事人是否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也无需由行政机关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同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明娇,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

再审申请人刘明娇因诉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井冈山经开区管委会)、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鸡湖街道办)以及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街道西坑村委会里塘山村小组(以下简称里塘山村小组)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行终4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刘明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明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朱宏伟

审判员何君

审判员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娄俊涛

书记员 罗梦娟

来源:鲁法行谈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