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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非法行医罚没物品集中销毁行动

2020-11-21新闻6

原标题:我市开展非法行医罚没物品集中销毁行动

还记得两年前那场

备受各界关注的

非法行医罚没物品集中销毁行动吗

11月20日上午

市卫生监督所

在公共卫生中心内

再一次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

罚没物品集中销毁行动

本次活动集中销毁了近两年来我市打击非法行医没收的1200公斤药品、11件口腔综合治疗椅及部分小件医疗器械。

本次集中销毁行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由市卫生监督所请示市卫健委批准,将没收的医疗器械进行切割拆毁后作为废品处置;按照环保有关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公司对没收的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过程由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全程监督。

现场对医疗器械进行了切割拆毁

现场将药品逐箱清点,由危险废物处置公司装车运回公司进行专业处置

规范处置罚没物品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本次集中销毁活动既是对我市近两年来打击非法行医取得成果的展示,更是对非法行医人员的震慑,同时也表明了执法部门从严打非的决心和信心。

非法行医取缔现场

疫情期间, 非法行医取缔现场

非法行医取缔现场

非法行医取缔现场

非法行医查处现场

非法行医查处现场

知识链接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科中科”。

以上这些违法行为,

不仅扰乱医疗市场秩序,

败坏医疗行业形象,

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特别提醒

2020年6月1日起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正式施行

非法行医将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新法将此类违法行为处罚起步提到 5万元,最高可处违法所得 20倍,处罚力度明显增加,对打击非法行医等行为凸显了高压态势。

市民如发现非法行医,

可拨打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电话:

#违法违规行为#物品#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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