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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纳溪检察在行动

2020-12-14新闻16

长江之畔各部门代表清点即将增殖放流的鱼苗

近日,纳溪区检察院组织了系列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有6万余尾鱼苗放归辖区水域。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纳溪区人民法院、纳溪区公安分局、纳溪区农业农村局、东升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赔偿被告及部分群众代表参加了系列投放活动。

案情摘要

2020年4月,陈某某、高某某在大溪村村委会办公室附近河段自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鱼,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被告高某某、陈某某持有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2.65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陈某某、高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1192.5元。

同年4月,王某某在纳溪区东升街道竹林村一社倒流河段自然水域内使用禁用的地笼网捕鱼,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东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被告王某某用于捕鱼的地笼网一套及渔获物约33.56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王某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为7551元。

同年5月,马某某在纳溪区永宁路404加油站对面永宁河自然水源内,通过使用 “三层网”以拉网的方式在永宁河自然水域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捕获鲳鱼、鲤鱼、草鱼等共计2.24公斤,后经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水产专家出具认定意见,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合计1209.6元。

上述人员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纳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系列案件时,认为上述人员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对被破坏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恢复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失的恢复费用。

在纳溪区检察院的组织下,近日分别在安富街道百梯滨江停车场长江边、东升街道竹林村倒流河边、新乐镇安富村安富桥下永宁河边等多地通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对受损生态进行修复。通过系列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各类鱼苗6万余尾,价值9900余元。

增殖放流活动的开展,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局面。

检察官说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规定: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馆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段),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泸州市境内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沱江干流泸州段,永宁河干流,濑溪河干流,龙溪河干流非保护区天然水域,自2020年8月10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温馨提示

禁用方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用工具

四川省天然水域最小网目尺寸和禁止使用的渔具及禁用捕捞方法规定如下:

一、用于天然水域捕捞作业的刺网内网的网目不得小于6厘米;单层网的网目不得小于4厘米。

二、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拖网、围网、滚钩、罾网、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地笼网。

三、不能用禁止使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特别提示:除以上列举的禁用工具外,我们平时生活中俗称的爆炸杆、可视锚鱼等工具均是禁用工具。

#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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