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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男子凌晨到捞刀河电鱼被抓,一审获刑

2020-12-15新闻12

图为庭审现场。

“我深刻认识到我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构成了犯罪,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特向全市市民公开道歉……”12月11日,周某亮因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追究刑责,并被判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为改善伙食,凌晨到捞刀河电捕鱼

流经浏阳市北区乡镇的捞刀河,是湘江的重要支流,从今年7月起,捞刀河就被纳入全流域常年禁渔区,不得实施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

这一规定,对于住在捞刀河畔的周某亮来说,是十分清楚的,但他并没有当回事。为掩人耳目,今年9月14日凌晨1时许,周某亮携带背包式电鱼设备,来到捞刀河北盛镇窑金村河段,下到河道内进行电捕鱼。

不过,让周某亮没有想到的是,深夜电捕鱼也会被抓获。当日凌晨2时许,渔政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巡查至捞刀河时,正巧碰上正在河道内电捕鱼的周某亮,当场查获周某亮电捕的各类渔获物4.4公斤。

到案后,周某亮如实供述了自己电捕鱼的违法事实,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处理。

前不久,周某亮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面对指控,周某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在法庭上,当被问及电捕鱼的原因时,周某亮供述称,自己只因想改善伙食,才犯下了错误。

一审获缓刑,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2月11日上午,浏阳市人民法院采取“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制大合议庭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除被指控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外,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周某亮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2908元,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6000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渔业资源损失及渔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为,周某亮非法捕捞造成的鱼类直接经济损失142元、4.4公斤鱼类当年产卵损失价值585元,同时电鱼对捕捞区域的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危害水生态安全,渔业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共需2908元。

对于民事赔偿责任,周某亮当庭表示愿意承担。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亮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可以从轻处理,遂一审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此外,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不仅是对电鱼者严惩和震慑,更是对所有漠视法律,破坏生态环境者的一种警示和威慑。”浏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该案审判长刘罗波表示,随着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政策的推进,今后浏阳市的禁捕举措将越来越严格,对非法捕捞的打击会越来越严厉,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所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沉重。

#电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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