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X's LAB

重磅!潍坊供热出新规!事关供暖收费

2020-12-18新闻25

Q:

还有一个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用户家里的用热设施出了质量问题,应当由谁来承担维修、更换的责任?

A:

条例一方面在第三十条,明确了用户自有的用热设施和用户共有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养护、检定、维修和更新。另一方面,对于保修期内的用热设施,条例在第十一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用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整改、维修和调试等保修责任。这里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用热设施的保修期问题。一是保修期的期限,二是保修期的起算点。

我们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在条例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在住宅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用热设施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二个采暖期。用热设施的保修期从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保修期的期限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但最少不能少于二个采暖期。至于起算点,是从住宅的交付之日起算,而不是用热设施的使用之日起算。实践中,有一些房子用户买到以后长期闲置,等到入住后发现用热设施有问题,这时候往往就要自己承担维修和更换的责任了。

Q:

供热是一项特殊行业,用热设施的管护、维修也需要专业人士来操作,如果业主发现自己的用热设施出了问题,自己又不会修,这时候该怎么办?

A:

考虑到供热行业的特殊性,我们在明确用户对自有用热设施的管护责任外,还适当地扩大了供热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即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如果供热企业接到投诉电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供用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应当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或者协助用户维修;

(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应当在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按照这个规定,不管用热设施的故障是谁的责任,只要接到用户的投诉电话,供热企业就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为了保证故障能够及时排除,条例在第三十三条还规定,供热企业应当公开供热服务电话,在采暖期内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及时处理供热投诉。

Q: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用户对用热设施使用不当、甚至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情况,不仅造成了自己生活的不便,也影响到他人,对此条例有什么针对性的规定吗?

A:

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用热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二)擅自在室内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热力系统内的水;

(四)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

(五)其他妨碍供用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同时,为了保证该条的落实,条例在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盗窃热能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供热条例将按程序提报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公布实施。

来源:天天潍坊

【来源:寿光广播影视集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购房#设施#潍坊

随机阅读

qrcode
访问手机版